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及资金预算是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我省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资金预算下达。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每年9月25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各院(系)应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根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名额分配及本院(系)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对本院(系)国家助学金进行评审,确定初评名单,并对初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于每年10月10日前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研究通过,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核,各院(系)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同时应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学校有关学生助学金等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郑州轻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